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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材料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人: 来源: 时间:2009/8/2 点击:162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程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青年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自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培养大学生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多渠道加强学校大学生青年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大学生青年的知识面。

第六条: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 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引导青年发展。

第八条: 维护和代表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努力提高志愿者行动的层次。

第九条: 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行动推进计划,领导和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办协会大型活动。

第十条: 指导协调并监督各院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建立一支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做好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各小组的管理者。

第十一条: 定期向学校各部门通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争取媒体支持做好志愿者行动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热心与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本校工作、学习的青年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其他组织或社团须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成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后,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对其编号,将会员资料纳入协会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毕业离校,视为自然退会。若本人仍愿加入本协会,可提供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特别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由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 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五) 有退会的自由;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七) 毕业时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 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扩大本会影响;

(四) 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六)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十七条: 由负责人统计去年一年的服务时间,并给予登记注册。不按时进行会员年度登记,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如做出有损协会名誉或连续半年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向服务队负责人请假而不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协会讨论通过,给以除名。

第二十条: 志愿者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由秘书处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退会或被除名,必须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提供自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会员每次参加志愿行动后,由接受服务者或活动组织者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小时数以《服务表》记录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的个人和团体会员,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委员会和常规工作机构。委员会成员有主席、副主席、各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组成,常规工作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是协会工作领导机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

(二) 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聘请学校领导或相关单位领导为协会顾问;

(五) 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

(六) 全权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日常事务由常设机构负责,常设机构有会长、副会长、宣传部,服务部等。机构成员由社会实践部任命产生,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对外可代表本协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是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范围: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符合本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设专帐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修改权归本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青年自愿者协会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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