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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8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使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教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2. 系(部)教务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每学期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增员缺档的教师及时建档。
  3. 教师业务档案的封面、规格、样式力求统一。
  4. 查阅教师业务档案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系(部)教学副主任同意方可查。
  5. 根据查阅单位用途,档案管理人员按需提供材料,就地查阅。
  6. 教师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系(部)教务副主任批准方可借用,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7. 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教务科研处处长、系(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各系(部)教务副主任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同时,与人事处搞好协调工作。
  9.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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