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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2/10/25 0:00:00 发文机构: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 信息类别:审计纪检监督 发文字号:乐职委[2010]12号
关于印发《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增进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学院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1月1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已讨论并通过了《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干部人事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学院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监督和评价,促进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学院委托对机关职能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和在学院控股公司中的主要负责人(中层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或在任职期内提拔、调动、辞(免)职、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一)涉及有关财务、物资、基建、总务、后勤服务中心、招生就业、教材图书等方面的经济活动;(二)系(部)创收和管理活动;(三)学院控股公司的经济活动;(四)学院决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其它经济活动。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原则。审计人员在开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令行就审原则。审计人员要在接到学院组织部或上级组织部门的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指令时才从事这项活动。
(二)实事求是原则。审计人员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中要以党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学院党政的决议、规定等为准绳,以任职期内的经济业务、管理活动为根据进行实事求是的审计,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结果运用原则。组织部门要对学院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结果用于干部的任免、奖惩、升迁、晋级等工作,以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内的物资、设备、财务帐目等是否清楚、交接手续是否完备。
(二)任职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四)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管理状况。
第四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组织部门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应当在其离任前二个月向监察审计处(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通知或委托。监察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要提供条件、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处要对审计和评价结果书面报告组织部门。
第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需提供的资料有:
(一)物资、设备、财务帐目等交接手续清单及其有关材料。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及其它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年度会计报表、帐本、账薄、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
(四)任职期内目标责任书、承包合同以及对内、对外各项经济合同(包括附件)。
(五)内控管理制度及企业章程。
(六)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依据党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学院党政的决议、规定等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检查、勘察、询问、评价,获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应在接受离任审计任务、自审计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干部的意见,并由离任干部和审计组双方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和离任干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或上级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对被审计对象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结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离任干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部门除在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应向主管部门领导提出奖励意见,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严重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属违犯党纪、政纪的或触犯刑律的,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被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上级组织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意见和处理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执行,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