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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招标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0/5/22 0:00:00 发文机构:后勤处
主题词: 信息类别:资产信息 发文字号:L0002


关于印发招标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法(试行)》经2006年6月6日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  招标  制度  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

(共印55份)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试行)》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购物招标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的招标工作,保证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招标范围
除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招标办公室或采购中心招标管理以外的房屋、建筑物、道路等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大型设备维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学生床上用品、食堂大宗物品等)采购,资料印刷等,总额20,000元以上或单价5,000元以上;乐山市人民政府招标办公室或采购中心授权的招标事项。
第二条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
对于个别选择余地较小的物资设备,虽然总额20,000元以上或单价5,000元以上,也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进行调研采购(货、价比三家)。采取调研方式进行采购,由学院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决定。由相关院领导、物资使用部门、总务基建处、纪委监察审计处、计财处共同参与,不得暗箱操作。进行调研采购,必须保证物资设备的质量,防止在价格上高估冒算。
第三条 招标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纪委、工会、总务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共9人组成。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上级规定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全院招标工作负总责。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总务基建处)(以下简称院招标办),具体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招标办主任由总务基建处处长兼任,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为招标办成员。
第四条 招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招标管理权限清晰、程序合法的原则。
(三)学院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提出、批准及确定
招标事项由相关部门(系部或处室)提出,报经学院领导同意立项。项目开支经费属预算安排的院领导可直接审批,如属预算外,需经过《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批准程序确定。批准立项后,属政府招标办公室或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范围的由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上报按程序招标,院招标办报请组长同意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招标活动;属于学院招标管理的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招标方式和组织招标。
第六条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属于学院招标事项,必须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或检验证书、政府采购证明、企业新近简介(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还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等。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院招标职责分工
(一)相关部门[(系部、总务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教务处、图书馆、招生就业处、党(院)办等]的职责是提出基建、维修、物资采购、资料印刷等招标事项、经费预算等;逐级报批立项;制定招标公告、提供有关投标单位信息、保管投标样品、负责按样品和合同对所采购物品进行验收。
(二)纪委、纪委监察审计处的职责是进行招标的全程监督,监督、审计、评价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三)招标办的职责是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发出招标邀请函、组织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材料、经办招标会议具体事宜(会务、计票等)、招标会议记录、将招标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报告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保管中标单位合同。
(四)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职责是确定招标事项和招标会议时间、决定评委和参会人员、确定中标原则,决定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可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人选
每个招标事项成立由5-7名评委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1名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标书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单位。评委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招标办根据项目和种类临时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制定标书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委。
第九条 中标原则
在满足各项技术指标、保证质量数量和时间等要求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中标。
第十条 开标会议
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召开,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参会人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委员、招标办工作人员、投标单位人员。会议议程:
1、以抽签方式决定开标顺序;
2、按顺序逐一开标,由投标单位负责人陈述本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回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3、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
(1)议标;
(2)评委有记名投票;
(3)计票,依据得票多少推荐中标单位;
(4)评标委员会主任签署评标推荐书面意见。
4、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决定中
标单位。
5、设现场监督席,由院纪委和纪监审计处的领导或干事
担任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
招标办根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给中标单位发书面中标通知书,并抄送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合同的签定与实施
1、由提出项目的相关部门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草拟招标项目合同文本并与中标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报送主管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查;
3、由法人或法人书面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
4、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严格执行,不得违约。
5、项目完成,学院按照合同予以付款。在报销项目经费时,应附上以下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入库等资料。发票必须由总务基建处和纪委监察审计处两家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事后监督
1、对招标项目有反映的,纪监审计处应随即进行检查;
2、对招标项目的经济业务活动经院长批准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招标档案
每个项目招标完成后,所有资料包括招标公告、邀请函、投标单位报名表、投标单位资质材料、标书、评委名单、投票表、投票统计单、会议记录、中标通知存根、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由学院招标办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档,交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参与招标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属招标范围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无论由何部门(单位)管理,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