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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信息名称: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0/11/22 0:00:00 发文机构:
主题词: 信息类别:其他公开事项 发文字号:L000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将《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将行政效能建设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领导职责和管理岗位责任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既管理又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校,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为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促进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解决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精神面貌明显改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三)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持系(部)与学院督察相结合;坚持行政管理之间相互监督和师生员工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机关效能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一)机关效能监察的对象:重点是处(室)、系(部)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和机关、系(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效能监察的内容:
1、对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监察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学院党政的决议、决定和学院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院(系)务公开和改进服务情况。一是对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院(系)务公开的监察;二是对师生员工反应强烈的、影响学院稳定和声誉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有效予以认真改进,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是否改善,各项服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的监察。
3、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是监察各处(室)、系(部)是否认真开展效能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管理、服务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系(部)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是否以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机关效能监察主要采取“效能投诉,效能应用,效能责任追究”的工作措施。
(一)效能监察的投诉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院纪委、监察审计处通过电子邮箱、电话、投诉举报箱、来访或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师生员工或社会各界对学院机关效能监察对象的效能投诉。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邮箱:lszyjsc@126.com  投诉电话:2273012  2272351,并在各系(部)、机关分设投诉举报箱。
(二)效能监察的应用
根据日常工作监察记载对各单位效能工作绩效作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
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反馈监察、评价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对效能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或年终授予“效能建设优秀奖”;对效能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三是把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四是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部门当年各类优秀档次资格。一是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阻碍学院改革发展的;二是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在两起以上的;三是因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三)效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内容:机关效能监察对象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等活动中,只要是工作消极怠慢、拖拉、推诿、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服务承诺正确履行职责的;
2、机关各部门、系(部)不按制度、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力或只制定制度、规定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的;
4、在行政管理中损害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在从事行政管理中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及亲友谋求利益的;
6、截留、挪用、私分、坐支、不按规定上交学院财务或擅自开支、使用各类资金的;
7、在行政管理中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的;
8、其他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
9、机关部门以学院党、政名义出台的制度规定中,未明确具体惩戒条款的,或学院党、政已要求各部门对原有制度、规定中无具体惩戒条款进行清理完善,而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清理完善(含系、部根据学院的制度、规定,结合系、部工作实际,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而无相应的惩戒办法)的。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参照《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责令限期纠正;4、取消当年个人晋职、晋级、评优资格;5、扣发奖金;6、给予行政处分;7、调离行政管理岗位;8、责令辞职;9、免职;10、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11、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法: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1、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效能投诉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意见。2、会同制定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相关制度、规定中的惩戒条款提出责任追究意见。3、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或党纪、政纪处分权限作出。4、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档案,并报送学院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