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考试巡视的规定(试行)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教风建设,对一、二、三年级的所有考试实行巡视制度。为作好考试巡视工作,制定本规定。
1、考试巡视分院、系(部)两级。
2、院级巡视员由教学副院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各系(部)教学副主任组成;系(部)巡视员由各系(部)安排。
3、院级巡视员要在巡考的前一天到教务科研处领取巡视证和巡视表,每个场次要求填一份巡视表,考试结束后将巡视证、巡视表交回教务科研处;系(部)巡视员要在巡考的前一天到本系(部)教务办公室领取巡视证和巡视表,每个场次要求填一份巡视表,考试结束当天将巡视表和巡视证交回到巡视员所在系(部)的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有关人员检查巡视表是否填写齐全,有违纪处理意见的巡视表要当天交系(部)领导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学生处。
4、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要认真负责,按照考场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巡视。考前20分钟佩戴巡视证到考场,对各考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巡考职责的巡视员将给予相关处理。
5、在巡视过程中,对违反考场规定的监考教师和学生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及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巡视表中,教务科研处经过核实后,将最后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通报全院,并存档备案,作为教师个人考评的参考依据。如由院级巡视员发现的各种考试违纪现象除按上述处理办法处理外并作为对系(部)年终教学考核的依据。
附:巡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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