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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8

考场规则(试行)

  1. 凡规定的考试、考查科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查;非经批准,不得缺席,无故缺考、旷考的,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2. 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凭有效证件(正考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凭学生证与准考证或学生证与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
  3. 考生进入考场就坐时,只准带必要的文具,BP机、手机、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及纸张等任何物品都不准带入,违者按夹带论处。
  4.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排定的座次就坐,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并将规定的证件放在考桌靠走道一侧,以备查对。考试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5. 考生迟到半小时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交卷。
  6. 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再写往别处,也不得在考卷上留有任何特殊标志。
  7.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并要解答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除画图可用铅笔外,不许用铅笔或红色笔书写,违者答题作无效论处。
  8.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考场的严肃、安静,不喧哗。如遇字迹模糊不清,须先举手,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发问。
    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用各种形式相互对答案和讨论解题,不得偷看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或用其他形式作弊,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工具。作弊与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按零分计算,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和态度除批评教育外,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者,一律作勒令退学处理。
  9.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将试卷和草稿纸统一收取,考生不得将试题和草稿纸带走。
  10.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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