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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课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8

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课制度(试行) 

       为了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按乐职院[2004]2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间要求

  1.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院领导、教务科研处及各系(部)领导、部分系(部)教研室主任、部分骨干教师、部分退休教师、部分教务管理人员组成。按系(部)分设四个小组,分别对各系(部)教师听课、评课。
  2.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
  3. 学院教务科研处处长、图书馆长、副馆长、系(部)主任、教务处督导管理干事每期至少听课6学时;分管教学副系(部)主任、系(部)督导管理干事每期至少听课10学时。
  4. 各教学督导小组其他成员接受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委托的听课任务,每周至少3-4学时。
  5.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应不少于1个学时。

二、听课要求

  1. 听课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课程和任课教师;由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协调,系(部)具体落实安排小组成员的听课对象,确保每期有至少六人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课。
  2. 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流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须请任课教师签字)、《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听课记录》每期末交系(部)教务部门留存备查;《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即时交到任课教师所属系(部)。各系(部)整理、汇总后于次周星期一上午交学院教务科研处。
  3. 听课期间如发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研处。

三、听课结果的处理

  1. 教务科研处汇总后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得分将作为每位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具体情况按乐职院(2004)21号文件规定办理。
  2. 各教学督导人员听课的结果由系(部)通过教学研究活动、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同时及时解决属于本单位的问题,并将属全院性的问题向教务科研处进行反馈。
  3. 其他人员的听课结果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分类整理,并反馈给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与措施。
  4. 教务科研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交流与研讨。

四、督导组成员听课工作量由系(部)交学院教务科研处汇总、计算。

五、各系(部)骨干教师和教务管理听课人员名单由系(部)拟定并报学院教科研务处审批。

六、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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