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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先锋

四川组工网

四川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共产党员网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5/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党、团、工会组织的中层干部,依照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五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和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工作,能够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聚人心、促发展。

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较强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统筹协调能力强,民主作风好,重视和支持单位党建工作。

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熟悉和善于把握分管工作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管理沟通能力。

第七条 新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学院在岗教职工。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中层正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中层副职干部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四)年龄原则上符合能任满1个任期的要求。

(五)提任中层正职职务,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含教学单位)新提任的中层正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人可适当放宽,并严格掌握。

(七)新提任中层副职干部一般应经过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培训;新提任的中层正职干部一般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或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且有一定的党务或相关工作经历;提任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中层正职职务,应符合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岗位对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中层正职(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二)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中层副职(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十)项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请示报告

第十条 在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中,遇重大问题与事项,应及时向乐山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请示、报告。请示、报告的时间节点、内容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10人或者连续在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20人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五)院级领导干部近亲属提拔任用的;

(六)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七)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八)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九)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必要时就初步建议涉及的相关情况作进一步的核实与深入了解。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院领导等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经党委会审定后实施。对动议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院内符合条件的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十六 公开选拔面向院外进行,竞争上岗面向院内进行,由学院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选拔方式、职位、数量和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考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对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不进行该岗位的公开竞聘。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报学院党委审定;

)公布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以笔试面试方式测评,比选择优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产生岗位建议人选,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个别提拔任职的,可以按照拟任职位情况进行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推荐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人岗相适要求、班子结构和干部一贯表现等,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三)会议推荐。会议推荐一般由实施民主推荐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主持。由考察组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推荐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人数低于50人的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

(四)综合分析。组织人事部门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并综合分析。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范围。民主推荐主要有全院推荐和二级单位推荐两个范围。推荐党政部门(含教辅机构)的中层干部,需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推荐教学系(院、部)的中层干部需要在二级单位进行。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推荐范围。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一)全院推荐。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是:院领导、中层正职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院领导、中层干部、正高职称人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大政协代表、教代会部分代表。

(二)二级单位推荐。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分管(联系)院领导、党总支(含直属党支部)委员、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副高职称人员(含博士)、党支部书记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二级单位全体成员,工作经历、工作业务紧密相关的部门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含直属党支部)可以就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向学院党委提出推荐人选,必须经集体讨论,党总支(含直属党支部)书记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诫、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党务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的对考察对象做出评价;

(六)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组意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根据考察对象来源单位和拟任职务的需要确定考察范围。

拟任中层正职干部的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院级领导、考察岗位和原任岗位所在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教授以及教职工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拟任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的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岗位和原任岗位分管(联系)院领导、考察岗位和原任岗位所在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教授、副教授以及教职工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对在学院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函询制度,向纪检监察部门函询考察对象廉政情况意见,向科管理部门函询考察对象学术规范情况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巡察机构、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考察组须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联系)院领导的意见。拟任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党委统战部及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拟任中层副职的可征求拟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纪检部门未反馈意见的,纪检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一条 干部领导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会决定任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为4年。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与任期相衔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只计算任职年限。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主要情形: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两届或8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离开现任岗位不足4年任职时间,重新回到现岗位,其任职时间与原任职时间一并计算,其任职时间满8年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应当交流。

(三)在组织人事、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后勤、招生就业、物资设备采购等岗位的中层正职干部,任职满4年的应当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4年的中层副职干部,一般应当调整分工。纪检机构、审计机构中层干部交流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科专业性强的系(院、部)中层正职岗位,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在同一岗位累计达到10年的,须进行交流。工作有特殊需要的机构,其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从利于工作延续性的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连续任职不超过10年。

(五)交流的干部在宣布任职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处理,并在1年之内不得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六)干部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资格条件。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了部门(单位)领导职务的,另一方不得从事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院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辞职或者调出的;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监督

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学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 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五十 学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第五十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66日学院党委印发的《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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