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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5/11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乐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乐山市县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市组通〔201947号)、《关于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市组通〔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教职工(不含院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

(一)出国(境)旅游;

(二)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须提供正规的诊断证明),本人直系亲属病重或去世需出国(境)探望或处理后事;

(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

(四)3个月以上经学院审批同意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等;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其中,中层正职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1次。因国内医疗条件限制须出国(境)治疗的,按“一事一报”原则申报。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重点监察对象由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其余教职工证照自行保管。其中,中层干部证照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重点监察对象证照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五条 重点监察对象范围:

(一)学院中层干部;

(二)党(院)办从事机要、档案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三)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

(四)纪委办、监审处工作人员;

(五)计财处从事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人员;

(六)国资(基建)处工作人员;

(七)宣传部、信息中心从事网络信息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建立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专门负责制,由学院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存放在安全位置,实行专人专管,严格执行回避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立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组织部对全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登记备案;人事处对全院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登记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并定期清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持有、新增、使用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年底向学院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备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八条 全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院进行审批。

第九条 重点监察对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在因私出国(境)经批准后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条 对涉及管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干部,要从严把关。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责。

()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

()尚在处分影响期的人员;

()尚有信访案件正在调查核实的人员;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的人员。

第十二条 出国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行前纪律谈话,对涉及管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由其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谈话;一般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谈话;其余职工由人事处组织行前纪律谈话。因私出国()人员需签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职工出国()遵守纪律承诺书》。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国()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干部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第十四条 由学院集中保管因私出国()证照的人员在回国()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须将所持因私出国()证件交还组织、人事部门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其中重点监察对象须做到因私出国()证照应交尽交。出现以下情况的,学院将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证件;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

()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行程、日期等;

()瞒报因私出国()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因私出国()证件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乐山市奥林匹克学校,可以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国家、省市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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