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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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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职院[2017]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到招生就业处领取《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表》,并按表中所列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各系(部)在新生入学后四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工作。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或用挂号信)并附所在社区或乡镇证明,向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由招生就业处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由招生就业处报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符合录取条件的又不宜在校学习的患病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开学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学生工作部组织,系(部)具体实施,对学生入学资格和入学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须在下一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超过2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工作部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自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习年限、学分、课程

 

第十三条 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2至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三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五年制高职专科学制为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习年限为4至8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五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八年。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期间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任选课。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是一门课程学习量大小的度量值。

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每周教学1课时或16-18课时计为1学分。按整周或整学期安排的实习、实训每周计1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和课程绩点是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的水平和质量的评价指标,是学生毕业、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并获得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院对每学年累计欠修达到应修学分三分之二的学生给予降级处理,连续降级两次,予以退学,降级通知采用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顶岗实习(临床实习)前,学生获得的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70%不能进入顶岗实习(临床实习),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毕业实习(临床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须进行重修。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算,以60分为及格标准,总评成绩及格后才能取得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未进行网上选课者,自行参加听课与课程考核,其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二十二条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补考通过者成绩以60分计,标注为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通过者成绩以60分计,标注为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重新选修其它任选课程。重修次数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限。毕业实习前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或重修一般在毕业实习后安排。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办法由各课程标准制定。考试成绩一般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质测试不合格者,体育成绩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经学院认可的网络共享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折算为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内容分为:论文、项目、授权专利、著作、竞赛获奖、技能创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正确认识错误者,由本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时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态度端正者,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同意后,可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处务会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办理请假缓考手续,经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准予缓考。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成绩相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当重修。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签名交系(部)审定并登录入网。已评阅的试卷由系(部)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登录入网起二周内(节假日时间顺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进行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系(部)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对于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由学生工作部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对于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撤销获得毕业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节 选课、免修、重修

第三十五条 课程选修

(一)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缺修不予按期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任选课由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学生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外,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1.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2.跨学期、跨专业选课的条件:经学籍注册合格者,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3.跨学期、跨专业选课必须经申请,审批同意。

4.跨学期、跨专业选课考核合格后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选课学生不足30人不开课,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七条 课程免听与免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课程的重修。

(一)重修须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二)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课程标准)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30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单独集中办班重修。

(三)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在不影响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由学生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选其他学分数相同课程。

(四)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学生,可在办理重修手续后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批准,重修课程可部分免听,但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过程性考核,方可参加考核。

(五)重修的收费标准将按第一次修读该课程费用的50%交纳。

(六)体育与健康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如体残、体弱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选修适合的其他课程。

(七)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且在学院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期内,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的重修考试与每学期开学时的补考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课程全部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不申请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准许重修、补考、不再安排顶岗实习(临床实习),不获得毕业资格。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及家长同意,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优先考虑。转专业相关规定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相关规定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第六节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应征入伍者除外),三年制普通专科不超过六年,五年制高职专科不超过八年。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情况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可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凡申请复学者,应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等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患病学生治疗费等自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若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院指定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院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修读所缺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或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专业与年级的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十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节  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二)顶岗实习(临床实习)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第五十二条 在校期间,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且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经学院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者,符合复学条件但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或其它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经连续休学2年仍无法治愈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时间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五十四条 退学处理程序:

学生退学应当由其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由院领导批准。学院决定给予学生退学的文件或学生自行申请退学的文件均由各系(部)送交学生本人。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所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获得学分大于或等于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操行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资格由学生所在系(部)初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复核,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七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修满50学分以上,退学时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年或者未修满50学分的学生,退学时学院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肄业学生不得滞留学院。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和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撤销。对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给予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给予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其它住宿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学生奖励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15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具体申述程序,参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九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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