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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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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领导成员包括:学院纪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分管资助工作副部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系(部)党总支书记。 

第六条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资助工作学工部副部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学院和各系(部)资助干事。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工作组织、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干部、寝室室长等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助学金评定民主评议量化表(修订版)》的得分标准,2分及以下为认定为一般困难,3-4分认定为困难,5分及以上认定为特别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供《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当年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分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以书面或以实名电话反映,工作组接到材料和电话反映的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系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系(部)每年10月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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