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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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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川教函【2012】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学院每年9月-11月积极为全院学生实施至次年8月31日投保,明确参保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实习实训教学活动的正常展,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利益,制定学生实习实训保险制度。

   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完善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制度,努力构建和完善风险管理服务保障机制。

   (二)投保范围。我院在籍在册的所有一、二、三年级学生。

   (三)保险方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要求,“统保示范项目”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统保示范项目”的报账额度、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选择我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投保,按照费率缴纳保费。

    (四)经费保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在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学院学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保险机构。“统保示范项目”由教育部签约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负责承保,按照共保体的约定,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我院“统保示范项目”的承保、出单等相关保险工作。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和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工作组”为项目承办方,为我院保险经纪服务。

赔付范围

(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

(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  

(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

(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

(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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