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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职学通【2015】13号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院属系部、各教学班级: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四川保监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川教【2008}224号文件精神,制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校方责任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投保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被保险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保险标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因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适用条款:《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保费和保险金额:5元/生/学年,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4元/生/学年,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万元;5元/生/学年,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元,4元/生/学年,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00万元;5元/生/学年,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生赔偿限额4000元;4元/生/学年,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生赔偿限额2000元. 保险期间:按照学年度确定,从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责任范围: 1、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主险扩展条款责任 保费保障: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国家举办的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 投保方式要求:投保人负责属辖学校,在中选保险经纪人协助下统一投保,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全额支付保费;被保险人负责编制《校方责任险花名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