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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28

        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是学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为塑造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良好的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规范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外宣传是指运用各种媒介和方法,向社会公众展示学院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形象,包括影像、文字、图片等种类信息和以学院形象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各类活动、表演、广告等。

        二、学院对外宣传工作归口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各单位需要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必须通过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协调。

        三、学院各系(部)、处(室)举办各类会议、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四、向学院外媒体报道有关学院的新闻稿件,或以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产业发展、人物介绍等重大题材为内容的其它稿件(文字、音、像)须报宣传部统一对外投发。

        五、凡学院外各媒体的记者来校采访,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安排。未经宣传部安排的采访活动,院属单位或个人均不可以接受采访。

        六、学院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内外各单位运用各种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正面宣传学院,为树学院的社会形象多做工作。学校将设立专项宣传基金,表彰奖励对外宣传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作品。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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