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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人: 来源:网络 时间:2014/11/25 点击:14421

 

乐职院留20113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留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所有在住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手续 

(一)经学院批准,持入学通知书、普通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院注册的正式留学生,可申请入住我院留学生宿舍。留学生入住时必须出示学院外办开具的入住单,并交与宿舍管理员留存。

(二)留学生宿舍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留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入住,未经允许不得私下调换房间。在住留学生确因需要更换房间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三)留学生入住后不得转借、私配房间钥匙,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更换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房间备用钥匙由宿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房间内设施(包括电器)如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修。 

(四)自费留学生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一次性交清一个学期的住宿费,离校时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

二、住宿规定

(一)入住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宿舍共同作息时间,遵守会客登记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不得将所住房间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如发现转让、转租宿舍或留宿他人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可对其退宿,并作出相应违纪处理。

(二)在住留学生必须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留学生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和乱钉钉子,人为损坏照价赔偿。休息时段,不得在寝室内大声喧闹、开放大功率音箱,影响其它寝室人员休息。

(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

(四)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及供电线路;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或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等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禁止吸烟乱抛火种或焚烧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没收相应设备,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如因使用自添设备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注意防火,不得在宿舍楼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内堆物,否则视作垃圾处置。因实习、旅游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并告知宿舍管理员。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肇事者须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会客规定 

(一)凡来留学生宿舍的访客,必须在值班室出示证件;如需进入留学生宿舍,须将本人证件放在值班室并填写会客单方可入室。

(二)所有访客必须在22:00之前离开宿舍,严禁留宿,否则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

(三)如发现留学生留宿其他外来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将负责对其口头警告;发现两次以上者,宿舍管理人员需告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做出相应处理。

四、安全管理 

(一)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学院保卫处以及留学生所在系部要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防火、防盗安全教育。

(二)保卫处作为学院消防职能部门,负责留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留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后勤处对留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要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学院保卫处协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留学生本人的情况下检查房间安全情况。

(四)留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进入留学生宿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卫生管理

(一)宿舍区内公用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扫。

(二)房间内卫生由留学生自己打扫,入住学生必须保持房间干净、整洁。

(三)留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由宿舍管理员负责检查卫生。若房间确系脏、乱、差,宿舍管理员将对留学生进行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将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对留学生作出相应处理。

六、退宿管理

(一)退宿学生,需结算住宿费,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和下水道畅通,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宿舍管理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二)因调换房间、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为保管手续,视为无主物品。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退宿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学校各校区的外国留学生宿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