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职院通〔2021〕24 号
各系(部、院)、处( 室 ),奥校、附属医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院 2021 年第 6 次院长办公会、 第 11 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促进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 第 17 号令)及上级相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 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 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由审计处或委托的 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 和审计质量控制,按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列入学院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院级立项课题经费、科研基金及其他科研经费 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 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 二)科研经费审计。指学院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状况, 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 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项目任务书执行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2.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4.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5.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 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6.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7.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8.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 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 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8.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项目绩效的真实性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上 级要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等因素确 定,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科研部门根据科研经费年度开支情况可以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科研部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 计工作。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 送达科研部门,抄送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科研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提供下列审计资料, 并对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特殊情况应提供有部门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 协议、采购合同)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8.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 说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等;
9.项目组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科研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 门 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 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对发 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部门、财 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回复。审计处对落实 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 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 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