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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量:

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职院通〔2021〕24


各系(部、院)、处( ),奥校、附属医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院 2021 年第 6 次院长办公会、 11 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1 4 13 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促进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 17 号令)及上级相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 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 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由审计处或委托的 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 和审计质量控制,按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列入学院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院级立项课题经费、科研基金及其他科研经费 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 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指学院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状况, 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 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项目任务书执行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2.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4.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5.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 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6.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7.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8.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 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 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8.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项目绩效的真实性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上 级要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等因素确 定,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科研部门根据科研经费年度开支情况可以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科研部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 计工作。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 送达科研部门,抄送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科研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提供下列审计资料, 并对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特殊情况应提供有部门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 协议、采购合同)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8.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 说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等;

9.项目组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科研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 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 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对发 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部门、财 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回复。审计处对落实 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 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 担。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