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乐职院通〔2022〕46 号
各系(部、院)、处( 室 ),奥校、附属医院,公司: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已经学院 2022 年第 13 次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 14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 6月 23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乐山 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个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 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个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外) 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以及有必要接受审计的其他人员; 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 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 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院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
( 二)开展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 三)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 四)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的督查工作;
(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 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 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院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个人)负责审 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审计整 改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司其职, 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 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 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 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 五)对学院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工作程序:
( 一)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院督查 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院领导关于相 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 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向审计处呈报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 一般为 60 天 ),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院领导批示的 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反馈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 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 “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销号清 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附件 1);被审计单 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附件 2);审计处开展审计 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 号清单( 附件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 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 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形成审计整改工作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院报告审计整改检查情况。
每年上半年向学院党委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 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并 抄报整改涉及的分管院领导。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根据情况, 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作出书面说明;责令其执行;提交学院办公室, 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报告被审计单位分管院领导;提请党委研究解决;移送有关职 能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其他措施。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问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的,学院开展审计整 改督查。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审计处牵头组成督查组,对审计整改督查 对象开展督查,并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附件 4)。
督查组由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成。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 一)听取汇报;
( 二)召开座谈会;
(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 四)个别谈话;
( 五)检查账册;
( 六)其他督查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应将督查情况综合汇总,评估整改总体情 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 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 二)被审计单位(个人)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
(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审计处对审计揭 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 难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应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 计整改成果运用。
( 一)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 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 察中的运用,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个人)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 四)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个人)年 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 五)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 要依据;
( 六)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七)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院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报学院党委后,可 采用印发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网站公开发布等方式进行。
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 进行表扬和推广;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对 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院规定程序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批评。
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和个人;
(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由学院按规 定进行责任追究:
(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 由的;
(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 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 整改成效的;
(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督查组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的、屡审屡犯的 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上级部门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 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学院国有公司等法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表
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
3. 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表
4.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