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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骨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骨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经2010年3月23日学院第4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院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骨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师资队伍建设是关系到我院事业发展的头等大事,选拔和培养骨干教师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要按照学院发展规划,严格选拔,强化机制,科学管理,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选拔的骨干教师培养成为良好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达到不断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目的。
二、选拔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二)已系统熟练地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各种教学综合评价优良以上。
(三)身体健康,骨干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下,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硕士及以上学位(含在读)。
(四)具有组织指导教学教研工作能力,能承担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
(五)具有较为扎实的科研能力,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能独立或组织承担课程建设、科研课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六)近三年教学或科研成果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公开发表论文2篇;
2、参与教材编写;
3、参与院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院级主研人员,市级排名前5位);
4、获得院级及以上职业教育教学能力竞赛奖励。
(七)获得院级“教坛新秀”称号者可申报骨干教师。
三、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按照 “德才兼顾、择优选拔、保证质量、
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评选。
(二)时间:每二年开展一次选拔工作,培养期为二年。
(三)数量:按照各系(部)专业技术人数确定10-15%名额(同一学科不超过2名骨干教师选拔)。
(四)选拔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骨干教师申请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附教学或科研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系(部)对照“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并将候选人名单及资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依据审核结果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在学院公示三天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培养人选。
四、工作目标
骨干教师在培养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成为全院教师学习的榜样;
(二)服从组织安排,做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教材的开发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参与专业调研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积极参与创建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或特色专业工作;
(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圆满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年青教师2人;
(五)任期内须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公共课程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技师专业的教师须取得相关“技师”资格;
(六)任期内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论文2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七)主持或在研市级及以上的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2010年前已申报并立项在研的项目除外)。
五、骨干教师管理及考核
(一)骨干教师的培养需要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各系(部)的密切配合,需要全院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共同实现培养目标。
(二)人事处将建立骨干教师业绩档案,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实行年度目标检查和届满考核。
(三)考核程序:
1、届满考核时本人向各系 (部)提交《骨干教师考核表》(人事处网页下载)、教学或科研成果、各种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系(部)签定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六、骨干教师待遇
(一)学院将在专业培训与进修、国内外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申报、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
(二)骨干教师在届满考核合格后学院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津贴补助。
(三)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骨干教师的资格和待遇: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2、工作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3、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骨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乐职院发[200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