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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学院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学院在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情况下,依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学院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进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坚持依托项目、服务发展、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全面负责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博士后制度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招收博士后的计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博士后工作的落实情况。博管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计财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博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博管会的决议,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博管会决议的情况;
(二)拟订学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三)负责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办理进出基地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博士后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工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六)负责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博管会下设“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学院聘请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关专家等组成,日常工作由科研处具体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博管会的决议,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博管会决议的情况;
(二)拟订学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三)帮助博士后确定研究方向,并为其确定博士后导师以及合作人;
(四)评审博士后的开题报告,对其在基地期间的科研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和指导;
(五)组织博士后科研课题申报活动;
(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奖励等工作;
(八)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和推广。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博管会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和国检中心应用科研基地科研需要,制定招收计划,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进基地资格
(一)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依托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
(二)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进基地手续
(一)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和意愿,向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2.个人简历(含本人基本情况及其配偶、子女情况,学历学位证明、科研成果及获奖、科研履历等);
3.近期县以上医院体检表;
4.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书;
5.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及工作计划;
6.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7.博士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
8.留学人员应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的推荐信;
9.在职人员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10.三方(基地、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申请者)合作培养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确定
(一)博管办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思想政治状况、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及水平、拟进行研究的项目和课题等材料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是否接受进基地的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材料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合作的博士后流动站报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批准后,学院博管会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入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基地报到
(一)已批准进基地的博士后按照“博士后进基地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
(二)被录用者应按时进基地开展研究工作。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来报到者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基地。
(二)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需要延长在基地工作时间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两年内如果完成相关项目和科研任务可以提出提前离开基地申请。
第十四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基地三个月内须提交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博士后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课题应与学院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学院国检中心应用科研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
(二)进基地的第23个月,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登记表”,学院博士后工作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出基地报告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在基地期间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对博士后在基地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科研水平、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
(三)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资料、科研成果、成果获奖等知识产权属于学院所有,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属于学院和博士后共有,扣除各种必要成本开支后,双方按7:3分成,学院收入归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用于博士后的配套经费。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中共党员参加学院党组织活动。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在基地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离开基地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处分;
2.违反学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15天以上;
5.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6.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出基地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的;
7.在基地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的;
凡作退基地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结束后可自愿“双向选择”,愿在学院工作的,须向学院人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留在学院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分为基地配套经费和项目科研经费两部分。学院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适当的配套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生活、家庭安置和日常管理等费用。项目科研经费由学院博士后工作学术委员会考核按照“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的相关科研基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的经费由学院计财处负责筹措,单独立帐,并根据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博士后住房
(一)基地为博士后租赁60-80平米住房一套。
(二)住房内配备日用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六章 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人事处管理职责
(一)办理博士后的进、出基地等手续;
(二)负责审核确定博士后档案保管和转递;
(三)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处管理职责
(一)帮助和规范博士后进行科研选题,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的科研工作计划书,做好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发放科研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其他博士后科研活动资助金的申请;
(三)负责博士后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以及博士后离基地时用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交接登记手续等;
(四)对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及科研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计财处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的筹措及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
(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经费有权追回。
第二十条 后勤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二)制订博士后配置家具标准,并负责家具的配置和管理;
(三)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遇到的日常生活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博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