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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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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29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乐职院人〔20108

     

    院属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乐住公函[2007]50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乐市财政综[2008]44号)、学院《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乐职院人[2009]15号)文件精神及乐山市财政局口头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我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2010年度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 2010年元月份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地方津补贴+生活补贴+职工个人第十三个月工资÷12;新标准从2010年元月起在工资中执行,15月份职工个人应缴增加部分在职工6月工资中补扣。

    二、2010年元月起每位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增加151.00元。

    三、执行范围:在编、在岗职工,编外聘用合同制职工参照

    执行。

      

                                  201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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