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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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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外,从事本职工作、公务出差和参加各种会议、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在考勤范围(包括值班)。

第四条 考勤是学院对教职工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院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院开展职称(务)聘任、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勤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种类及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办理私事离开工作岗位需要请假的为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双休日处理私事。

2.教职工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扣发本人当日20%工资(工资计发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工改保留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等,下同);3天以上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本人工资。请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仍由本人承担,当月工资不够扣款的,在下月工资中抵扣。

2)一年内因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与评优评先,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3)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如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的,须凭三级乙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嘱和药单等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2.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病假的计算方法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充分休息,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查实从事第二职业,即停发并追回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情节恶劣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造成伤病休息的,按旷工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

5.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5%,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0%,提高比例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工资。

6.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须提供经“三甲医院”及以上医务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应立即返岗工作;超过医疗期,拒绝返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7.一年内因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与评优评先,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下一轮的岗位晋级。其中因公伤病假、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8.符合国家有关病退条件的应按国家政策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若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本地享受3天婚假,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假期不超过7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婚育政策的女职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前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后勤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具体假期以后勤处的批准为准。产前(预产期前30天以内)或手术前请假的,计入产假时间。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聘用制人员需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30分钟左右)的哺乳时间。

5.经个人申请自愿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返岗后不再享受产假。

(五)探亲假

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出国(境)探亲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时,教职工可请丧假5天;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最长不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由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仍需由工伤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按工伤继续处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八)照料假

教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配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提供住院病历及不能自理的证明,独生子女可有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可有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在此期间工资照发。

上述(一)至(八)种假期时间均连续计算,不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两次假期相距不超过7天的,连续计算假期。在上述假期期间,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扣发标准和办法在各部门二级绩效分配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 旷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三)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五)提出调动的教职工,在学院未批准之前离岗的;

(六)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八)未经学院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九)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十)病假满6个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

(十一)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十二)未在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旷会)1者(半天按1天处理),扣发本人1天工资外,并扣发当月1/8的奖励绩效;旷工2天者(1.5天按2天处理)扣发本人2天工资外,并扣发当月1/4奖励绩效;旷工34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工资外,并扣发当月1/2奖励绩效;旷工连续超过4天累计超过5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工资外,扣发当月全部奖励绩效。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以下(含3天)或累计不超过5天(含5天)的,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处理;一年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以上旷工情况者不能参与评优评先,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达到30天及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注:以上旷工天数均指工作日。

第十条 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组织人事部提出复议,由组织人事部提请学院研究后确认。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时,必须事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证明代办。不允许后补假条(急病或家庭发生灾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岗位要按时到所在部门销假。

第十二条 除中层干部以外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组织人事部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8天至30天由院长审批。中层副职干部请假经部门(系部)负责任人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干部请假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各部门须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相关凭证,在当月考勤中拍照上传附件,备案备查。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选择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承任考勤员。

第十四条 考勤员必须按照学院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做好考勤记录,如实上报各月考勤。《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统一由本部门考勤员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作为考勤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月最后一天为当月考勤结束日。部门当月公示考勤情况后,在次月3日前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组织人事部。学期开学考勤异动情况于开学后当日或第二天报至组织人事部。

第十六条 教职工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核实申请,所在部门须自接受申请后1日内将核实结果告之本人。教职工因考勤情况而扣发或停发的工资,在考勤统计月份的下月工资中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不及时或不能如实上报考勤的部门,经核实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假报、瞒报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它违纪情况

第十八条  在超过工作时间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岗者按早退处理。开会迟到、早退或不假不到每次扣奖励绩效50元;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奖励绩效5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由用工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勤,考勤结果送组织人事部供劳务派遣公司参照本办法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原《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乐职院201138号)同时废止,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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