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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硕、博士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乐职院〔2012〕48号)


发布日期: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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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教师经学院同意后可报考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工作2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经学院同意后可报考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2.主要形式为在职学习,单位委托培养(教师与学院签订协议书),毕业后须回校工作。

3.在读期间每年应在公开期刊发表本专业教改科研论文1篇。

二、待遇与奖惩

1.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可优先列为学院骨干教师和学院后备干部培养。

2.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前,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学院内副教授课时津贴待遇(正常晋升职称年限期满而未能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则取消其待遇)。

3.教师攻读硕、博士研究生(国民教育系列),学院全额报销学费(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证和学位证奖励15000元,取得博士学位证奖励10000元;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证和学位证奖励10000元,取得硕士学位证奖励5000元。

4.教师在职攻读硕、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奖励绩效(岗位津贴),不享受《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乐职院〔201249)规定待遇。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给予1000/月的生活补贴(三个月寒暑假除外)。

5.考取硕、博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若不能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学院已付学费必须退还,或在工资中三年内扣减完。

6.教师回校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辞职、自费出国等),必须进行一次性赔偿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赔偿金额为:(脱产培训进修期间甲方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奖励经费+违约金10,000元)÷5×5年-已服务年限)。脱产培训进修期间甲方提供的各种费用以实际支付为准(含工资、津贴及福利、培训进修等费用)。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违约按照学院与其签定的相关协议赔偿。

三、时间范围

1.20127120151231之间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

2.20127120171231之间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六月四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人事处  联系电话:(0833)22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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