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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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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联系我市事业单位实际,着力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2、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3、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岗位类别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并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对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9、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岗位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一)岗位等级设置

10、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等级,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进行划分和设置,并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国家对事业单位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1、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2条规定执行。

14、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的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没有承担科研、高技术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五)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省(部)或者市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任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须由事业单位书面申请,并填写《乐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报省人事厅核准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暂不进行特设岗位的设置。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具体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的学历条件是: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但必须在当地工作满5年以上才准予流动。

25、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6、四、五、六级职员岗位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三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分别由国家、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设置的重点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乐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乐山市拔尖人才。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行业岗位管理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应明确以下内容:①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②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附件3);③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④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4)征求对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事业单位要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

5)集体研究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提交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6)组织实施。公布岗位设置具体实施办法和岗位设置说明书,并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事业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最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由个人书面申请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一旦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变更。

42、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4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4、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因岗位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5、新进入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岗位,并签订聘用合同。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已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同时应保证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超出部分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8、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49、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50、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2、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5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乐山市人事局《乐山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工作程序》(乐人发〔20032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6、市级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8、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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