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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1/12/10 0:00:00 发文机构:计财处
主题词: 信息类别:财务及收费信息 发文字号:乐职院〔2010〕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职院〔2010〕61号
院属各系(部)、处(室):
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川教[2005]155号)和《乐山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07]13号)规定,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就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院财务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预算分级负责、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管理体制。坚持财务工作院长负责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二、加强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学院人员工资和教学正常运行经费支出。其次,分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一方面要加强收入预算管理,年初学院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须努力完成,重点是招生收入任务,成教创收任务,及时清交学生欠费,积极申请专项补助。另一方面要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按学院下达的支出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经院长办公会审定,以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三、加强收入管理。学院各项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局核批,并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执行,执行收费公示制。严禁自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准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计划财务处须加强票据管理,以票定收,防止收入流失。
四、加强支出管理。支出管理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支出,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院相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计划财务处应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把关,对照开支项目审核报账内容,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报帐,凡与该项目不相关的支出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五、加强资金管理。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户、统一设账、统一收付,统一管理。除有特殊需求,经学院批准外,其他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要加强现金管理,商品、服务类经济事项,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上,应转账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保证资金安全。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借款业务,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六、加强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资产使用部门领导负责制。完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出库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学生教材管理工作,每学年结算一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持学院资产良性运行,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害、遗失,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坚持固定资产管理清理、盘点制度,资产处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明确预算编制程序。按“两上两下”预算编制程序,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的需要,按预算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报工作。在编制项目经费时,常规性项目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新增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经院长办公会论证、确定,项目预算应按支出科目功能分类进行编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八、明确支出项目执行程序。支出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各预算单位在支出项目执行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项目执行申请计划,并说明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经费预算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项目(物资采购5000元),报院长审批,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内的项目(除业务接待费、差旅费),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禁止各部门先斩后奏,由此发生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支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审批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严禁超支。超支部分,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由预算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九、规范收费行为。学院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其中成人和继续教育由成教部负责。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员)注册、编班,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市物价局申请、备案,制定标准,利用收费系统,收取费用。要求学生(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费用,在校学生原则上实行刷卡交费。
十、规范财务借支行为。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内,原则上不办理职工个人借款业务,费用发生后,按规定程序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需向学院借支的项目,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借款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按规定时间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十一、规范财务报账行为。
1、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学院设备、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负责,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性项目(含新建、维修和装修等),实施前应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单项采购5万元以上的,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单项采购2万元—5万元,通过学院内部招投标程序;单项采购5000元—20000元,通过询价采购;单项采购5000元以下,由后勤处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完成后,计划财务处依据中标采购合同、验收入库手续和院长审批的立项报告办理转账支付。
2、加强业务接待费管理。按《学院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规定,学院对外接待统一由院办负责,各系(部)、处(室)对外接待应向院办提出申请,由院办确定接待标准,接待费支出统一由院长审批报销。
3、加强会议费管理。学院内部组织的会议,事先提交预算立项报告,经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会议费用须在立项报告批准的经费预算内开支,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单位自行负责。学院各部门对外承办的如各种学会等会议,应事前作好经费预算,由院长审批后实施,会议费用在预算内安排,原则上以会养会,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单位自行负责。
4、加强差旅费管理。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出差,应填《出差申请表》,事先报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批,计划财务处预算经费,院长审批。报账时须提供经审批的《出差申请表》。
5、学院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政策性刚性支出,由学院人事处负责审核后,计划财务处直接上职工个人工资卡。
6 、学院水、电、气费用,由后勤处负责审核后,计划财务处转账支付。
十二、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学院监审处应按工作职责,加强对学院各项财务活动审计工作。
十三、本通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原学院制定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