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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0/7/2 0:00:00 发文机构:后勤处
主题词: 信息类别:资产信息 发文字号:
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能源管理,确保用水、用电和用气安全,做到励行节约,根据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水电管理
(一)学生用电管理
教室、寝室用电应做到人走灯灭,并根据学院作息时间规定,统一控制开关灯。不能统一控制开关灯且安装了电表的,实行定额管理,其用电标准为:学生寝室每人每月2度,教室每班每月60度,超额用电部分由该寝室或班级按供电局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任何人不得乱接电线,不得在寝室和教室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用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用水管理
安装水表的学生寝室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其用水标准为:春、秋、冬三季每人每月1.5 m3,夏季每人每月2 m3,超定额用水部分由该寝室按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费用。未安装水表的学生寝室,应做到节约用水,防止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后勤处和宿舍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发现浪费现象应及时制止,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二、办公用电管理
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节约用电。办公室、实验室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取暧器等高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收缴用具。
三、职工住宅水、电、气管理
(一)用户实际水、电、气(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者,下同)表的度数应与登记用量一致,按表计量收费。
(二)每户电表贴后勤处封条,不得私自损坏电表封条。若封条脱落应及时报告后勤处,否则,将参照供电局的有关违章规定处理。
(三)用户发现水、电表故障应及时报告后勤处进行维修,气表故障应及时报告煤气公司进行维修。私房维修费用自理。
(四)用户应配合后勤处管理人员查抄水、电、气使用量,用户应在每月20日将水、电、气表度数填在水、电、气登记表上或留人在家,以便后勤处管理人员查核。凡逾期不填又不留人在家或水、电、气表损坏又不进行修复,造成不能查验度量且又不及时与后勤管理部门联系的,按如下标准结算:
第一月:电费按200度收费,水费每人按10 m3收费,煤气按40m3收费。
第二月;电费按250度收费,水费每人按15 m3收费,煤气按60m3收费。
第三月;电费按350度收费,水费每人按20 m3收费,煤气按80m3收费。
(五)用户不能私接或擅自改变煤气管道,否则按市煤气公司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已改造为一户一表的用户应在每月20日后自行到市煤气公司指定的银行或市煤气公司的收费厅缴纳煤气费,否则,煤气公司将停气和收取滞纳金。
四、生产单位、出租门面和创收部门水电气管理
凡生产单位、出租门面和创收部门用电用水按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计费。用电用水单位接到后勤处交款通知后,应在三日内缴清,否则后勤处有权停止供电供水。生产单位、出租门面和创收部门用气按市煤气公司的收费标准计费,每月按时到市煤气公司结清费用。
五、临时工用电管理
(一)临时工用电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用电标准为30度,超过部分的电费自负。
(二)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炉等)。
(三)临时工用电不能异处接电,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
六、本办法从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