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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 职工住房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名称:职工住房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0/7/2 0:00:00 发文机构:后勤处
主题词: 信息类别:资产信息 发文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
1、我院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教职工、临时工(含聘用人员)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金额按个人工资额的10%实行,其中5%由职工个人出资,另外5%由学院给予补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财力逐步提高。
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入的部分由学院在每月发工资时代办。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学院补助的部分存入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
4、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自住住房的购买、自建和大修费用。住房内部的装修、房屋维护、住房租金等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出售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由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 住房的出售
1、按现行政策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不再实行政策折扣。每个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税费优惠。
2、现已居住学院公有住房(包括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符合购房条件并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原则上均可申请购买全产权(或购买剩余部份的产权)。九二年已购部分产权的职工,原则上均应转换为全产权,如不愿转换全产权,仍然执行乐山市九二年的房改政策,以后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3、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下列人员和区域的住房暂不出售:
(1)、根据学院的长远发展和校园总体规划,将来可能成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或学院有其他用途的职工住宅。
(2)、非我院职工居住的住房。
(3)、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和自费出国人员的住房。
(4)、原安排在学院住房居住,但一年以上未入住的住房。
(5)、配偶一方在校外单位已有住房的。
(6)、拒绝签署《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的。
(7)、擅自改变房内结构,影响住宅安全且拒不恢复的。
(8)、其它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4、教职工全产权购房的计价,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市房管局评估价格计算。已购部分产权的,若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先按乐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剩余产权办法计算应购面积,再按市房管局评估价格计算购价。
5、已购买部分产权的职工,转换为全产权购房时,必须以乐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有限产权证书为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6、职工个人在校内全产权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出售和出租。凡是要出售、出租住房的职工必须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购买方或租用方的基本情况,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出售、出租。肖坝、斑竹湾、白塔街、新村四个教学区内的职工宿舍因与教学区分割不开,按《乐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能出售、出租给学院和学院职工,其买卖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租用租金按学院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标准执行。
7、职工个人在校内全产权购买的公有住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本人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亦不得转让给他人作为经营性用房。
三、住房的出租
1、除已出售的住房外,剩余的住宅和单身宿舍可用于出租给原住户和部分新进的职工。
2、我院的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执行乐山市的房租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我院的租金标准按房屋的地理位置、类型、结构、层次、建设年代等因素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月2.50元/m2,二等每月2.00元/m2,三等每月1.60/m2。凡租用学院住房的职工,应按租用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
3、对新进学院的刚毕业的年轻教师,住集体宿舍的,学院不收房租,只收水、电、气费。
4、由于按现行的住房政策,单位已不能自建住房,用于出租的住房数量有限,而新进的人员逐年增多,矛盾突出。因此,凡在校内外已有住房的职工应主动退回在学院租用的住房。租用公有住房长期不住,而转租或转让他人使用者,学院有权收回该住房,对拒不退回者将加倍计收房租。
5、对私自乱搬乱住或不服从主管部门调配的人员,从进住(或通知)之日起每天加收0.50元/m2,由后勤处上报计财处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6、单身职工住套房宿舍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安排他人进住的,加收责任人每天每床3元,由后勤处上报计财处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四、住房的维修和装修
1、出租住房的维修:凡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职工要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各种设施。出租的公有住房,若有因影响正常使用和房屋安全而需维修的,由住户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维修,所需资金在学院维修费用中开支。属于一般维护性和改善条件的,由住户自己负责。屋面维修由后勤处负责。
2、已出售住房的维修:公有住房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后,住宅共用部分,如共用墙体的部分、楼梯间、屋面防水等,由后勤处安排维修。房内其余部分均由购房人负责维修,上层住户若出现漏水到下层住户,应由上层住户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3、无论是出租、出售的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能分清责任的,由责任人负责疏通或承担费用,分不清责任的,由后勤处负责疏通,费用由该单元住户分摊。
4、水、电、气的维修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能源管理办法》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5、居住在校内的职工装修住房时,应先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出售的住房进行装修,若出现漏水到下一层住房的现象,应由装修方自己负责维修。
6、为确保房屋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确需改变的,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若不服从管理,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者,学校有权令其恢复原状,否则将严肃处理。
五、宿舍的管理
1、学院所有的职工宿舍,由后勤处负责统一管理和维修。
2、每户职工应积极配合做好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卫生管理员每天负责打扫公共地段的卫生和清运生活垃圾。每户职工每月应按规定交纳卫生服务费。
3、职工的自行车、摩托车应按规定停放在车库内,私人生活用品应放入自己家里,禁止乱堆乱放在过道上。
4、夜晚是职工休息或工作的时候,宿舍内尽量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观看电视节目或唱卡拉OK时应控制适度的音量,以免影响他人。
5、宿舍内邻里和上下楼之间应加强团结,相互帮助,避免吵架、斗殴现象发生。楼上的职工在浇花、晒衣服时应格外注意,不能把水溅到楼下,更不能把不要的东西随意往下乱丢。
6、职工平时应注意防火防盗,积极配合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宿舍内的社会治安工作。职工及其亲友要自觉遵守学院的门卫制度。
7、学院职工宿舍的外来住户,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每月应按时到计财处交纳各项费用。若一个月内未交费者,学院将加收5%的滞纳金;若二个月内未交费者,学院将停外来住户的水和电。
六、本制度从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