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警钟长鸣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警钟长鸣 / 正文

短短四年 市劳模何以成囚犯?

发布日期:2006-11-15 浏览量:

一年多来,当提起丁某因挪用公款26.2万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案子时,熟知他的人们仍禁不住惋惜:一个曾被大家交口称赞的‘能人’;一个曾获得北京市劳动模范殊荣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怎么在任职后的短短几年,就变成了‘罪人’呢?

荣誉面前失方向

1998年9月至2002年6月,丁某因思路敏捷且颇具经济头脑,被老百姓选任桥梓镇红林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

上任伊始,丁某一门心思扑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争取资金、兴修水利、发展养殖,一度落后的红林村很快就有了较大改观,并由此获得了区“养殖专业村”的称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取得的成绩,丁某的思想开始发生了变化。错误地认为,本村取得的所有成绩都是自己一人努力的结果,自己得到村民的称赞和上级的表扬是理所应当的,说自己是村里的“救世主”也不过分。正是因为丁某不能正确地处理个人和荣誉间的关系,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结果使荣誉——不仅没能成为其工作的新起点,却成为其人生道路上的“滑铁卢”。2003年12月9日,他被判刑;2004年10月10日,他被开除党籍处分。

大权在握忘所以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始终将权力视为为人民服务、为百姓谋利的工具。可对于任职后期的丁某来说,权力却成为其以权谋私,独断专行的工具。

2001年下半年,随着丁某任职时间的推移以及该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变化,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腐朽思想的支配,丁某不再满足于为集体经济发展谋思路,他开始动脑筋为自己作打算。

2001年10月,丁某欲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出国中介企业,但按照有关要求,必须有一集体企业参股。2002年1月28日,丁某为成立“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利用其担任红林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履行村民自治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集体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希思达科贸中心。同年4月16日、23日、26日,丁某在未履行村民自治程序及违反镇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银行擅自挪用村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56万元,以北京希思达科贸中心名义入股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并以该中心名义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其中200万元作为备用金(已归还),50万元用作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的注册资金。同年5月23日,丁某将上述50万元注册金由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转出,入到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的账上。后将其中的人民币26.2万元挪出,用于私人借款、付车费、赌博及支付中介费等。(现已追缴人民币6.65万元)。

由于丁某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过好权力关,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不仅未能借此发家,反而为自己开启了牢狱的大门。

背离宗旨走“麦城”

这是丁某走向犯罪的内在原因。任职四年来,他的心中逐渐没有了群众观念,服务观念,不是以身作则带领百姓增收致富,而是把手中的权利当作谋私的“宝杖”。在忏悔书中他写道:“任支部书记以来,自己放松了学习。特别是随着时间推移,社交环境影响,看到别人有权有钱,自己也由开始看不惯到逐渐适应,由羡慕到追求,思想上蜕化变质,发展到谋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不顾集体的损失和群众的根本利益,脱离集体领导,最终使自己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事实说明,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思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

丁某任支部书记期间,该村白条列支现象严重;没有定期公开账目。即使公开了,内容也不详实、项目不够全面,曾引起群众的猜疑和不满;财会人员明知许多支出违背财经纪律却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履行职责不到位;身为支部书记的丁某更是越俎代庖,既管批钱又管领钱、还管花钱,对集体资产的支配权不断膨胀,有时还想办法逃避会计人员的监管。

该村尽管有村民代表会、党员代表会、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和议事机构,有村务、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等制度,也有张贴在墙的规章,但能否执行、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主要干部的自律和自觉。作为“一把手”的丁某,其家长制的工作作风,使有些制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其他班子成员及监督机构根本没有审查事项、发表意见、行使监督的机会,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形成监督空档,成为上级监管不到、村民无法监督、会计不能监督的“自由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以村集体名义成立北京希思达科贸中心并与他人合伙成立北京世纪飞马出国咨询服务中心,就是丁某在未经村集体班子成员讨论、党员大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成立的。在他眼里,镇党委和村委的有关规定如一纸空文。这种结果,最终使其走向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