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章,结合学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为学校改革、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二是接受并处理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使各种违法问题得到查处,不正之风得到纠正,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得到解决,信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三是维护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二)以事实为依据;
(三)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领导负责制;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及学校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情况的意见。
(六)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
(二)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
(三)根据举报的内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落实承办单位。
(四)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信访渠道为执纪办案提供案件线索。
(五)综合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及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六)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二)认真及时地处理好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到接待热心,办理及时,讲求质量,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
(三)严格按政策办事,按操作规程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人不得歧视、压制、刁难,确保信访人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对涉及亲朋的控告申诉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纪检监察信访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信访处理办法
第八条 信访处理严格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流程图”(附件1)进行办理。
第九条 信访受理
(一)来信
1、设立群众信访举报箱,每周一、周四收取举报信件。
2、对接到的群众来信应及时交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拆阅。要求启口齐整,邮票、邮戳完整;认真清理随信夹带的物品;仔细阅读信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2)。
3、收到署名由领导亲收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领导亲自拆封,并在领导阅批后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登记。
(二)来访
1、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每一位来访者的陈述,认真完整地做好接待记录,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并及时报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2、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应转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
1、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通过纪检监察网站等途径,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布。
2、受理举报电话要耐心细致,语言规范。要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尽量了解举报人的概况和联系方式,如实在“来信来访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并及时报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3、受理网上举报,要下载举报邮件,并在 “来信来访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后,一并报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四)上级交办
对校领导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收到后应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十条 信访批阅
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来信呈阅单”(附件3),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阅。
第十一条 信访调查
1、确定二名或二名以上承办人员;
2、制定调查方案,填写“信访承办表”(附件4);
3、调查取证;
4、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调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报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转办、催办
1、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需要转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件,将复印件随函转发,原件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访件应只转摘抄件,并隐去暴露举报人身分的内容。
2、对需要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核查及处理情况。对到期未报的信访件,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催办。
第十三条 审核、办结
信访件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办结。信访结案前,承办人员必须对信访件材料、调查材料、结论、处理及手续上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信访件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对经初步调查,确实存在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转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信息统计、反馈
1、信访情况应每季度统计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信访统计表。
2、对校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3、信访办结后,应将调查情况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馈,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便加强教育和管理。
4、对署名举报的,一般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日内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材料归档
信访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一案一卷,统一保管,以便调阅、查询。
第三章 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党员、工作人员以及各级组织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行为,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不得随意扩大或歪曲事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应热情接待,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场所和联系方式,保障其顺利地实施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调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举报人提出要求其回避的;
(四)其它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鼓励和提倡实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实名举报人通报,对查处案件有功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诬告陷害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保密知识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学校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扩散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第三十条 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过纪委办或监察处领导批准,并隐去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