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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量: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追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全体党员和干部。

第三条 对党员和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政治规矩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既包括成文的纪律,也包括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纪律。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维护党中央权威,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不维护党的团结,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形式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三)不遵循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超越权限办事。

(四)不服从组织决定,搞非组织活动,违背组织决定,与组织讨价还价,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不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任其利用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六)不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说情打招呼,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七)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搬弄是非,制造谣言,匿名诬告,恶意举报。

(八)不执行民主集中制,权力部门化,部门个人化,各自为政,唯我独尊,作风专断,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等。

(九)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跑风漏气,口无遮拦,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等。

(十)其他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上述情形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四种:诫勉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函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党员和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员和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责任追究人。被责任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方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方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责任追究的党员和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不按职责、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由上级机关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