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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量: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

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

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院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个人)和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

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个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是指,接受内(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

计的领导干部,以及有必要接受审计的其他人员;根据审计结果

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

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

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

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

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院

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

(二)开展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三)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四)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的督查工作;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

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将

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

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

作。

院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

计单位(个人)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财务等相关职能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

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司

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

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

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

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

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院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

改通知书或学院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院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

究与整改,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

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向审计处呈报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60天),向审计处或相

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

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

书或学院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反馈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

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

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

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

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

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

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

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形成审计整改工作

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院报告审计整改检查情况。

每年上半年向学院党委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

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

管院领导。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

计决定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

作出书面说明;责令其执行;提交学院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

办事项;报告被审计单位分管院领导;提请党委研究解决;移送

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其他措施。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问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

的,学院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

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

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审计处牵头组成督查

组,对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开展督查,并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

促检查通知书(附件4)。

督查组由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

门组成。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督查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应将督查情况综合汇

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

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个人)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

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

实。审计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

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协调相关部

门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应明确审计整

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

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作为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负责核查处

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五)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

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

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七)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

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

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

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院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报学院党委后,可采用印发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网站公开发

布等方式进行。

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

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

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对拒绝和拖延整改、

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院规定程序后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

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

院党委,由学院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

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

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

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

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

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督查组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

不力的、屡审屡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

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上级部门

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学院国有公司等法

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表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

3.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表

4.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