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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3/9/18]    共阅[3687]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
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
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院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个人)和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
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个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是指,接受内(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
计的领导干部,以及有必要接受审计的其他人员;根据审计结果
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
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
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
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
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院
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
  (二)开展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三)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四)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的督查工作;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
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将
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
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
作。
  院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
计单位(个人)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财务等相关职能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
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司
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
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
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
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
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院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
改通知书或学院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院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
究与整改,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
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向审计处呈报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60天),向审计处或相
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
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
书或学院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反馈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
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
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
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
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
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
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
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形成审计整改工作
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院报告审计整改检查情况。
  每年上半年向学院党委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
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
管院领导。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
计决定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
作出书面说明;责令其执行;提交学院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
办事项;报告被审计单位分管院领导;提请党委研究解决;移送
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其他措施。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问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
的,学院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
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
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审计处牵头组成督查
组,对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开展督查,并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
促检查通知书(附件4)。
  督查组由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
门组成。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督查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应将督查情况综合汇
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
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个人)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
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
实。审计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
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协调相关部
门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应明确审计整
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
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作为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负责核查处
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
被审计单位(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五)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
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
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七)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
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
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
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院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报学院党委后,可采用印发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网站公开发
布等方式进行。
  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
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
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对拒绝和拖延整改、
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院规定程序后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
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
院党委,由学院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
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
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
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
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
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督查组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
不力的、屡审屡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
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上级部门
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学院国有公司等法
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表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
     3.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表
     4.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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