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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2020/6/12]    共阅[11987]次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召开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方式。
第三条 纪委会议决策坚持依法、科学和民主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上级党委、纪委、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审议向学院党委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院纪委的重要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讨论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六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以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纪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纪委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工作。
第十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纪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决定。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四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除有传达的任务外,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对纪委会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委员如对某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纪委会的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执行纪委会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会上复议。
第十八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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