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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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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参照《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委员19人(第35号令规定不低于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7人,秘书长1人(兼),副秘书长2人。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有一定比例的高层次青年教师。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负责,科技处负责秘书处日常运转。学科组依据学院学科类型设工程组(电子、机械、新能源)、医学组(医学、护理、药学)、管理组(旅游、经济、工商、财务、会计)、综合组(思政、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艺术)、教育组等5个学科组。每个学科组成员3-7人,设组长1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归入学科组,人员不足时可聘请部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教师。学科组成员任职条件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学院工作2年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科组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委员有一定比例;委员连任原则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高的教授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科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二级院(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原则由各部门相关学科的在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其中院级学术委员占比不超过20%,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优先参加校外学术交流和本专业学术论坛的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学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回避要求: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学院专业的设置,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

(四)审议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指导学院院刊、学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七)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代表学院适时召集、主持或出席国际、国内各种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见解。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院(系)二级学术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审议院(系)发展战略及规划;

()审议院(系)学科、专业、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审议院(系)专业申报、重点专业建设的重要事项;

()讨论、规划、指导院(系)科研项目申报事项,督促科研项目完成;

()审议推荐院(系)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报奖等事项;

()审议院(系)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项;

()其它需要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的学术事项;

()向院(系)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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