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日期:2016-06-12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加快打造优势品牌专业,促进形成特色专业群,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管理主要包括新专业设置条件及申报程序、专业开办与招生管理、专业退出与撤销管理等。

第三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关于申报和备案新专业的文件精神。

2、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系部专业发展规划。

3、在师资、实践教学条件等方面与现开设专业存在依托关系。

4、已开展了较为深入的专业调研,专业人才需求分析论证充分,专业开办的可行性较强、预期效益较好。

5、有至少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合作企业支持,能为专业规划与专业标准建设、师资培养、学生实习与就业提供切实支持条件。

6、有经过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7、从实际出发,学院能够为该专业提供必备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  专业设置申报或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研立项。系部根据专业发展规划提出新专业设置调研立项申请,教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确定是否同意立项。

2、调研与论证。获准调研立项后,系部按调研方案开展专业调研,深入了解专业人才需求、专业办学布点情况、兄弟院校办学特色、办学必备资源需求等关键信息,开展专家咨询和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和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院内申报与形式审查。教务处于每年六月集中受理当年拟申报新专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驳回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4、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当年拟申报设置的新专业,提出具体意见。

5、学院审定。学术委员会将专业设置审议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形成申报设置的意见。

6、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相关系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和专家意见对专业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定稿后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办理上报手续。

第五条  设置在正式招生简章和毕业证书上均要注明的专业方向,应参照新专业申报的要求完成院内申报程序,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学院适当控制专业布局总数量和新专业申报数量。原则上各个系部一个年度内申报新专业的数量不超过1个,全院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  已申报或备案成功的专业,各年度是否招生由系部向学院申报,学院统筹确定。

第八条  各专业年度招生规模,由教务处根据专业规划及现有教学资源条件提出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新开办专业首次招生规模,一般不超过1个教学班、45人。教学资源紧张的专业,应合理控制年度招生规模。

第九条  各专业开班的基本条件为实际报到学生不少于20人。个别情况十分特殊并且存在充分理由的专业,实际报到学生低于20人时,经专业所在系部申请,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是否开班。但实际报到人数低于10人的,一律不开班。不开班专业的新生,根据其意愿和入学考试成绩,妥善安排到同一招生代码的专业就读。

第十条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累计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和连续三年不能开班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撤销专业的教学资源转入相近专业,有关人员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已撤销的专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