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学院成立各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在学院及系(部)的领导下为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发挥指导、评审、咨询和协调等作用。
第三条 学院开设的每个专业都须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按学院专业发展规划,新申报专业在筹备阶段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专业建设方案制定与申报。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的单数,其中,校外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的校外行业专家和校内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余委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主任(专业带头人)应推荐为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工作由校内委员兼任。如由专业主任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需另指定一名校内委员兼任秘书工作。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及正副主任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以学院的名义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如长期不履行工作职责,由系(部)提出调整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审定后予以解聘和改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社会经济及行业发展的需求,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核心课课程标准、专业核心技能标准等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对专业人才需求、专业调整与设置、校企合作、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过程监控、师资培训、实验(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指导、评估意见。
第十条 为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提供咨询与指导,参与教学改革课题与教学成果的评议。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产教对接,协助建立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参与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方面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开展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推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院专业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系(部)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给各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达工作任务,指导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一般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意见。系(部)领导和专业教师可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委员联系班级和专业教师制度,充分听取学生和教师对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会议经费在各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校外委员劳务费用按具体参加的工作项目时长计算,并参照学院外聘副教授课时津贴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乐职院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