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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川劳发[1994]5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由我厅发布的《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两个规章起草的实施性文件,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复(川府法函[1994]42号),同意由我厅发布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施行。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领导下,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培训单位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 劳动行政部门
    1. 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编制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3) 领导、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 审批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5) 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
    (6) 核发与管理《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7)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8) 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2. 市(地、州)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建、管理和指导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 审批在本市(地、州)范围内实施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能鉴定的站(所);
    (3) 审批、管理鉴定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
    (4) 核发与管理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5) 对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的事业性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经费可申请同级财政补贴和实行自收自支的办法解决。
    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指导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
    (3) 参与组织制定职业技能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 组织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5) 组织编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并组建省级试题库;
    (6) 组织实施对鉴定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培训,考核工作;
    (7)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 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 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组织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
    (3)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 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 具体承担技术等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6) 参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写鉴定试题的工作。
    (三) 行业部门
    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建本行业内非社会通用的、行业特有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 参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统一编写工作;
    (3) 组织非社会通用、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 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其职责是在规定范围内,对符合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二)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鉴定(考核)场地和仪器设备;
    2.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或手段;
    3. 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的站(所)长及管理人员:
    4. 有一支专兼职结合、思想道德素质好、专业上具有一定权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5. 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部(所)的申报审批程序是:
    1. 凡符合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包括企业和军队的培训机构)、研究院(所)等培训实体和单位均可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须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表》,按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站(所)
    4. 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四)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规则。
    1.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
    2.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3.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或省规定的试题库提取。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得自行命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5.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设固定的专职考评员。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五)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评估制度。
    省劳动厅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考评员、执行规章制度、收费、管理等方面。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省劳动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鉴定规章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 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鉴定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省劳动厅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由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市(地、州)劳动局核准并颁发其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考评员资格胸卡按劳动部的统一式样由省统一制作。
    (三)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为3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考评员在聘任期内,由聘任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发给一定的考评员津贴。
    (四) 实行考评员培训,考核制度,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考评员培训原则上2-3年轮训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鉴定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考评员守则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不称职的考评员要予以解聘,并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凡属有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专业),都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 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需转正定技术等级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四) 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一) 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大中专毕(结)业生,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 经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收》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经批准的中级工技术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可申请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 经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或经批准的高级工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未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十三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四)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 有特殊贡献或在国家、省、市(地、州)级技术比赛中荣获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市、地、州劳动局批准,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由省劳动厅批准),可不受时间间隔限制申报升级鉴定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一)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须事先采用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简章",明确鉴定工种(专业)、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证书发放、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职业技能鉴定简单"的有关规定,在该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 技术等级鉴定分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两部分,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
    1. 技术业务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2. 操作技能考评,原则上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也可采取模拟生产的方式,有的工种(专业)还可增加必要的笔试或答辩;
    (二) 技师资格鉴定主要分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技能考核和工作业绩考评三部分。
    1.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2. 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重要的生产疑难问题形式进行;
    3. 工作业绩考评,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综合考核评议进行。
    (三) 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方面考核(技师加工作业绩考评合格)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四) 若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合格,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业务理论合格证书,在三个内申请同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技术业务理论可免考;若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不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亦按此执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
    (一)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系指高级、中级、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 经职业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其填写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申请表》、《技师任职条件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站列表造册,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按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
    (三) 全省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认可的表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我国公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借让。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67号文件)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收取、支付与管理亦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制度
    (一)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监督、检查。
    (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员如有上述行为者,由发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 报考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中作弊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鉴定资格;已骗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核发其证书的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或宣布作废。
    (四)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其批准建站(所)的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五) 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或不经鉴定滥发或者伪造、仿制、自制《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的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中通过滥发、伪造、仿制、自制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40510
    执行日期:199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