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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艺试验工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名称:化工工艺试验工

二、职业编码:6-03-01-16

三、职业分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5]1号

五、包含工种:化工工艺试验工(16-145)

六、职业描述:从事化工工艺改进、装备改进、新产吕试制项目的小试、中试生产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准备试验的原料、材料和药品;
(2)装备试验的设备、仪器和仪表;
(3)制定试验的操作步骤;
(4)操作试验设备,调控仪器及仪表,投料进行化工工艺试验;
(5)采集试验样品、数据,整理试验结果;
(6)分析化验试验样品;
(7)绘制试验工艺流程图和识阅控制回路图;
(8)处理试验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和事故。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化工工艺试验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化工工艺改进、装备改进、新产品试制项目的小试、中试生产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⑷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⑸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及其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或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验室现场或计算机模拟仿真系统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