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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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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基础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院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适用范围为学院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有关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诚实守信;

(三)坚持按合同、经济规律办事;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院发展为根本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安全为中心,节约成本,保证进度。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由国资(基建)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使用部门负责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工程前期准备

 第五条 前期准备

(一)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招标等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改变原有建筑物外立面、内部结构构造、大型水电改造的需由功能使用部门牵头,会同国资基建处及相关部门确定方案后,报院长办公室、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建设项目在方案制作制定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学院新校园智慧化校园、绿色校园、节能校园、安全校园等特点进行方案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勘察和设计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和设计进行勘察设计。

 

                第四章  工程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

(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定额、规范,编制工程预算。

(二)编制的工程预算按照市财评中心要求,50万及以上的报财评中心做预算评审。

(三)预算控制价在5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资基建处预算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八条 监理范围

所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都应配备施工监理。单项工程造价达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监理职责

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等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涉及变更工程造价、下达停工令等重大问题需先报学院同意。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条 开工前准备

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国资(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并形成纪要。

施工图技术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施工图技术交底

1、勘察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地质岩土分布情况及基础形式、持力层要求等情况进行交底。

2、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文件的设计意图、设计理念,工程所涉及的特殊材料、新型材料以及特殊结构要求进行说明。

(二)施工图会审

1、施工、监理单位及国资(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提前对施工图进行仔细阅读,对各专业施工图在规范技术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存在的差错进行整理和书面发言。

2、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及国资(基建)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后续补充书面回复。

3、对于施工图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资料员根据设计单位答复和处理意见整理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按规定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施工图的补充文件指导施工。

4、对于施工图中存在的较严重或修改较大的问题,由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相关专业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后作为施工图的补充文件指导施工。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国资(基建)处按照市住建局相关要求,准备和完善资料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现场准备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国资(基建)处应认真落实开工准备工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牵头完成“三通一平”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校内施工车辆进出道路规划,尽量减小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

所有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学院及监理提出申请开工同意后,方可开工,未经同意自行开工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

(一)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且投资额度不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应当实行会签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的项目变更还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或图纸;  

(三)签证级变更程序按《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指南》实施完善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日志

   (一)学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与监理方(指委托监理的项目)完备施工日志;

   (二)施工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天气、任务安排、组织落实、安全隐患与整改、工程进度、人工材料、机械投入情况、技术与质量情况及处理情况、隐签、变更记录等;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日志作为质量评定和施工单位签证的依据,并随工程项目其它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 隐蔽记录

(一)隐蔽工程由学院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施工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签字,隐蔽工程验收签字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重作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可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工程量。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

(一)学院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要求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二)学院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学院现场管理人员应不定时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材料管理

(一)工程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的规定的规格、技术参数指标。

(二)工程材料的选定由施工单位提供满足要求的样品及技术参数,经国资(基建)处、使用部门、监理等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进场后现场取样送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三)学院新校园为群体性建筑,修建时对部分主要使用材料进行了品牌和技术参数的统一,学院现场管理人员在确认材料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品牌和技术参数的统一要求。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

(一)国资(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基建及维修改造工程开工及施工工作,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二)学院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明确项目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加强控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编制的周计划、月计划、年度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对未按计划完成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要求,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从严质量施工现场,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一)学院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投标文件约定的人员到场履职,对未到场的,国资基建处及监理可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学院国资(基建)处应会同监理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制度。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资料整理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依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中样表,按单体工程编制、收集、整理,完善工程类各项资料和各方签字手续。

(二)国资(基建)处工程管理、资料管理人员、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完善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交监理及学院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三)国资(基建)处工程管理及资料管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交相应资料存档,待工程结算后,将全套工程资料二套交档案存档,一套由国资基建处存档备用。

(四)国资(基建)处资料管理人员应对日常的来往的所有资料进行登记备查。         

               第八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学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学院国资基建处组织有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

建设项目按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国家有关的验收规范的内容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基建)处向使用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章  审核审计及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审核范围

校内所有建设、维修项目都属于审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审核内容

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增减变更签证、隐蔽签证、材料价格、预付款项、合同约定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

(一)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学院监审处组织实施。监审处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有关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必须由财评或审计局审计的,报送财评或审计局。

(二)监审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完整的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

(三)审计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结算

所有建设工程经审计后,乙方项目负责人员将正规发票、审计报告、经济合同、结算资料等装订成册后交由国资基建处履行手续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扣留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结清工程款项。

                

 第十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它因人为破坏、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在从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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