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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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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为加强学院收入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条 学院收入管理应防范下列风险:

(一)收入业务未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集中核算,相关收入合同未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印章管理制度不严,可能导致学院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或者存在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二)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对象,社会培训及服务项目未实行自愿性原则导致发生违规收费收入。

(三)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各类非税收入。

(四)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导致学收入不完整、不真实。

(五)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

第三条 学院应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收入实现情况,建立收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收入相关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收入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学院应确定收入执收主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作为收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入确认、收入核算、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学院其他业务部门须将相关收入业务合同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置收费(票据)管理岗位和收款(出纳)岗位及会计核算岗位。使收款与票据管理、收入核算岗位,票据管理与收入核算岗位,票据管理与收入核算岗位相互分离,以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的收入项目、范围与标准,应根据政府部门的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

第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都要纳入学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学院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各项收入管理。在校学生交纳的各项费用全部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自助交费,学院不办理现金收入业务。

第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各类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在校学生必须在当年学籍注册前完成应交的各项费用学院所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条 学院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取得收入及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划财务处应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学院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后纳入学院收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将收取的款项退回交款单位或个人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不得“以收抵支”,严禁设立账外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学院收入严禁将学收入存入私人账户。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银行账户收入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学规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收入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及其申领、启用、保管、核销、销毁应履行的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收入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超范围出具票据或重复开具票据。

第十六条 学院应明确规定收入票据保管、登记、使用和检查的责任。对收入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票据专管人员应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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