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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硅材料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乐山硅材料职业教育集团(简称“乐山硅材料职教集团”)。
    集团性质
    在乐山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组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专业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
    以全国职教会议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硅材料及光伏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劳动结构的发展,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乐山硅材料及太阳能光伏产业职业教育品牌,提升乐山硅材料及太阳能光伏产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乐山经济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功能
    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
    第五条  集团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六条  集团工作制度:实行理事会制。
    第二章  集团目标
    第七条  通过组建硅材料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形成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践培训、招生宣传、就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职教体系,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乐山经济腾飞提供优秀的硅材料及光伏产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三章  集团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探索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整合资源,共享资源,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共同联手打造硅材料及太阳能光伏产业新型技术人才;
    第九条  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第十条  促进集团内院校的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培训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第十一条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通过“订单式培养”和“菜单式培训”为企业输送人才;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模式,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
    第十二条  依托“四川省硅材料技术产业联盟”,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
    第十三条  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硅材料产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十四条  开展与省内外其他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六条  乐山硅材料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十七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相关企业和行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八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团在乐山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下开展工作。总部设在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内,集团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4、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推荐,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次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秘书长主持,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3、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4、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5、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团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该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6、可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对集团内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提供建设性建议,促进学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在企业生产允许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6、优先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7、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8、《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集团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3、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六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