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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硅材料职教集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职教集团 来源:网络 时间:2014/3/4 点击:15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乐山硅材料职教集团参与社会服务的功能和范围,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承担和完成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乐山硅材料职教集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政府各级和集团内各类科技计划及科研基金项目以外的研究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应属于社会资金,而不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开展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要坚持有利于职教集团教学、科研、管理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有利于树立集团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合理兼顾集团内企业、科研院校、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集团鼓励各单位利用本部门管理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集团秘书处负责集团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审核、咨询、协调等服务。
    第六条  集团内员工可承担横向项目。凡承担横向项目,不得影响在集团内从事本岗位的工作,集团成员单位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确定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具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需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该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原件到集团秘书处登记,交合同(或协议)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进入集团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立项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执行。其研究成果与纵向科研项目成果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保证进入集团的横向科研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在项目立项到结项期间,每年需向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集团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集团的声誉,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的课题实验记录、总结报告和调研报告等科研过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汇编成册并移交秘书处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或协议),维护委托方和集团的利益及声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统一管理,秘书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分为:
    1、项目直接费用:购置的设备仪器费、实验费、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差旅费、专利申请费、评审费、鉴定费、查新费、检索费等费用。
    2、项目间接费用:会务费、协作费、加班费、劳务费、出租车费、通讯费、接待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单件(套)价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行政、办公、后勤类物品等,按集团内各单位投入和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后使用。项目研究结束后,所购仪器、设备归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税费,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验收后,节余的费用归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横向科研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取得明显效益的项目负责人,集团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费奖励: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金额实际到款(入学院帐户)的10%计算奖励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建议,由集团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奖励金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上报集团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集团支持员工进行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横向科研项目,对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例如:专利或包括专利在内的成套技术),经科研成果所有者申报,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上报集团理事会,集团孵化基金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不能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或者项目研究结果未能通过鉴定或验收,违反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科研处撤消该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相应的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院横向、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立项或总经费低于5000元的横向科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