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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硅材料职业教育集团支出管理制度

发布人:职教集团 来源:网络 时间:2019/1/18 点击:14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为加强学院支出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支出。

第二条 学院支出管理应防范下列风险:

(一)支出业务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规定的范围、标准,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

(二)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

(三)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

(四)财务报销审核不严格,支付控制不到位,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或者出现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五)应收或预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可能导致支出不真实、不完整。

第三条 学院应当合理设置相关岗位;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内容真实合规,票据来源合法、使用正确,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行为。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支出相关的决策、审批与监督机制。年度支出预算、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发生支出业务的部门或项目承接单位为支出归口管理单位,支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支出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项目任务书等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使用资金,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与业务开展进度相匹配。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置审核、会计、出纳、会计档案岗位。确保支出申请和付款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出纳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制衡。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院支出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财务决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施集体决策。

第八条 各级审批人应当按学院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在项目负责人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时,实行复签制度。

第九条  按学院“三重一大”管理规定,学院应当设立大额资金分级审批制度,根据支付金额大小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院长审批确认。

第四章 审核

第十条 学院应当全面审核支出业务。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纳入预算,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或开支标准等,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学院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审核职工各项收入支出,杜绝滥发津补贴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涉及的各类单据的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参照市级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明确各项支出范围、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票据和合同协议等,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五章 支付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加强付款的管理。支付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学院支付款项时应核实使用资金的类型,正确选用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公务卡结算支付方式。按规定实行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借款(预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  学院职工的个人各项收入全部直接上职工银行卡,各类学生资助资金及结算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制定的银行卡。计划财务处负责职工公务卡办理、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全院学生银行卡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重视工程、设备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六章 核算和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已经签发的支付凭证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将支出事项准确、及时进行核对,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妥善保管支出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票据,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会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