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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


发布日期:2007/10/30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07]40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学院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学校专项资助金预算比例较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中职学生资助措施较少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又一重大决策;这充分体现了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系(部)、处(室)要高度统一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各级政府和学院的要求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 )完善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省属高校、民办高校、企业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和《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暂停执行,由中央、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乐山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3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所需资金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办法由中央、省、市财政分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我院中专学生(包括校外联办班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积极落实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要按照《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完善学校事业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1号)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六)建立健全多渠道助学体系。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红十字会乐山分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到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鉴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几千名学生,影响大、涉及面广、资金流量大,认定、评审工作任务重,学院决定从2007年起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并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党委书记蹇路、院长刘书铭担任组长,纪委书记黄隆廷、副院长周国光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路喜苓、陈芝海、程德怀、罗宣祝、熊振、张学河、王树刚、杨兵、何正东、朱文彬。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副处长路喜苓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 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作为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由周国光副院长担任主任,学生处路喜苓副处长担任副主任,徐志红、徐刚、杨俊林、叶宏光、张勇、张劲草、黄建波、陶明英、徐子成、陈瑞祥、杨雷彬为成员。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开展以下业务:制订和完善相关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各系(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乐山市栋梁工程助学金、乐山市民委专项资助金等的评审;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审查、办理工作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开设“绿色通道”;协调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完成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制作和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配合财务处完成各类资助金的发放工作;配合宣传部开展有关资助的宣传活动;配合纪检部门开展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完成各类资助所需表格和资助证书的制作、发放工作;完成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资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助信息统计与资料上报工作等。

五、我院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认定机构分工。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办公室人员和3名辅导员(班主任)代表、5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和不少10%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完成《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收集、统计,并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2、认定标准。根据川教[2007]204号文件,原则上以乐山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困难”设置标准;以乐山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设置标准;以乐山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20%兼顾农村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因素作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设置标准。

3、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学生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招生就业处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资助中心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启动认定工作。

民主评议程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

认定审查程序: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意见,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档次推荐意见,上报材料。

认定确定程序:学生资助中心在认真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意见的前提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公示结束后确定学生的困难资格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完成认定工作。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1、确保资金落实。除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拨付外,我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设立专项困难学生资助金,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组织学生办理银行资助专户,确保资助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对资助金的使用和发放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严格按制度规定、评审条件和程序要求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厅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料,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教厅上报大、中专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料,并按月向学生银行资助专户划拨助学金。

3、积极争取广州助学金、乐山市栋梁工程助学金、乐山市民委专项资助金等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4、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审查、办理工作并加强后续管理;

5、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高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7]205号)文件精神,学院要加强领导并设立勤工俭学专项资金,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6、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07]394号)文件精神,我院“绿色通道”由分管院长牵头,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新生报到现场,并使“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顺利报到入学。

(三)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厅办[2007]12号)文件精神,招生就业处要向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积极开展典型事例教育和诚信教育活动,以达到资助和育人的双重功效。

(四)建立专门的资助档案。学生资助中心要将学生申请表、调查表、受理结果、上报资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的文字和电子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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