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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08/6/13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学习优秀奖

(三)创新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其他奖。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优秀班集体;

(三)先进学风班;

(四)文明寝室。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喜报;

(四)颁发奖状或证书;

(五)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期末科平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75分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测评获85分以上。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一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

(一)学术类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2、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3、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4、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三)文艺类

1、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五名中的主要成员。

(四)体育类

   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五)技能比赛类:

    1、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五名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院、系学生会干部,系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总合测评达80分及以上。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期末科平成绩75分以上、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无补考记录);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等级考核达标。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综合测评80分以上。

(二)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乐山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科平成绩80分以上、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无补考学籍要求的等考达标);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系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

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能认真完成学院及各职能部门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遵守校纪校规,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在法制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体育工作好。

1、按时作息,大中专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五)全系部学生中必须无重大违法违纪或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寝室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七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

(一)寝室同学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无违法违纪现象,无受处分的学生。

(三)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寝室卫生随时检查都为整洁(既:地上无痰迹、无污水、无烟头、无垃圾,被子叠放、物品摆放整齐)。寝室卫生检查名列前茅。

(四)寝室室长负责,寝室同学团结和睦,讲文明、有礼貌。

(五)做到了不违章用电(无私接和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寝室内各种资产设施保护完好。

(六)勤奋学习,成绩较好,无补考现象。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较好。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党委、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持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初审工作;学生处干事担任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部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2%以下。

“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办法: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2%以下。

学习优秀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创新奖”评选办法:

(一)创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术类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名推荐;

2、社会活动类由院团委、学生处及其它院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3、体育类由教务处提名推荐。

(二)创新奖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经校内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系、部提名推荐;

 2、系、部的学生干部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由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学习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四)市级、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处根据《系部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经学生处和院团委书记联合办公会讨论,择优选拔,交由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风班” “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各系(部)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示后,上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上述各项奖励标准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推荐省、市中等、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分别在本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二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学院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按第七条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学习优秀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各系、部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按第七条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创新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不可兼获。

第三十五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学生处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各系部拟定的系部奖励政策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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