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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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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国际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国际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知华友华的友谊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国际学生,凡本校国际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国际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国际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奖项采用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七条 凡对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中国,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院、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热爱中国文化,尊敬师长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无补考记录,HSK4级及以上。

(五)体育成绩达标,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等级考核达标。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华友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品德优良;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均无补考或重修,HSK达到4级或者以上。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国际学生奖励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担任,主要具体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初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科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部)成立国际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在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各系(部)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及留管办审核,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留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各班辅导员召开班委会推选出候选人名单,经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系(部)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及留管办审核,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留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系(部)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综合意见后,经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系(部)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及留管办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留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二)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学习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个人评优项目,凡在评选期间有纪律处分备案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各系(部)拟定的系(部)奖励政策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及留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一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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