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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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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我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中职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免学费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以及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重复注册的学生,必须消除重复注册才能予以资助。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免学费学生范围。

第五条  免学费学生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见附件),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审核签字。各校区审核免学费学生资格,将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及《备案表》整理归档后,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保存备查。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要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中注册时要明确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享受免学费学生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上报,对于退学、转学、休学、参军及其它流失学生信息,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免学费工作、对上报的免学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编制决算。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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