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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0/9/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初次吸毒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暂停学业进行戒毒治疗,返校前,需出具戒毒所相关康复证明。对性质恶劣的或戒毒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的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二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导致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l、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赌博者:

(一)无论以什么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级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非婚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和行为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达6学时者予以告诫,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0—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5——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3—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0学时及以上者或因旷课原因受到纪律处分两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原则上每天按6学时计,如当日实际时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时计)。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违纪者

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私自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给予警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酗酒或在校园内喝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给子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包庇隐瞒坏人、坏事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分考察期内,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级处分:

(—)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理纠缠者;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掘材料者;

(七)考察期内再次违纪者;

(八)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可以减轻—级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院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

(三)除上述(—)、(二)项外,院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四)其它跨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部),各有关系(部)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工作部。

(二) 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系(部)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部)或学生工作部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部)听取,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听取。

(四)拟给予学生处分,由系(部)行政办公会讨论并提出处分建议意见,行文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收文后在一周内召开办公会,审核系(部)处分材料,并向学院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处分决定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或家长,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考察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的处分,考察期到,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继续教育学生以及其它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联办班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原工作单位或家长。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乐职院〔201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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