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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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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领导成员包括:监审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系(部)党总支书记。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部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学院和各系(部)资助干事。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负责本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九条 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助学金评定民主评议量化表(修订版)》的得分标准,3-4分确定为一般困难,4.1-7分为困难,7.1分以上为特殊困难。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参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及依据;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并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评议,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乐山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论难认定及助学金评定民主评议量化表》(修订版),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和各系部进行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八条 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当年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条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分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以书面或以实名电话反映,工作组接到材料和电话反映的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系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部)每年10月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认定办法(乐职院学〔200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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