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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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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学院机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范围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院或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 被退学处理的;

(三) 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可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应当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学院)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的结论: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结论,应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三)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适用于:

(一) 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 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1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部2人、纪检监察部门1人、教务处1人、发展规划处1人),教师代表(4人),院学生会、普通学生代表(4人),学院法律顾问(1人),共15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审处。具体工作人员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学生申诉材料应递交学院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中专学生以及继续、成人、网络学习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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